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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卫校招生

作者: 时间:2018-12-17 22:20

摘要:泸州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

泸州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泸州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目前成人教育的业余学习形式,特制订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持《泸州医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所在单位、社区或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超过规定的报到时间两周以上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该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成人专升本学生入学时必须符合成教专升本报名条件,需持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学校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否则责任自负。对不能通过教育部的专科毕业证有效性审核者,予以退学。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能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制

第六条  学生的总评成绩由两部分组成:①平时成绩占40%,包括上课考勤、随堂测验、病案分析等。②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60%。

第七条  听课时间必须达到70%以上才能参加课程的结业考试,未达到听课时间擅自参加考试者,期末成绩按 “0”分计,必须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

第八条  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得批准、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视为旷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况给予补考、降级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应当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年级老师签字,教务科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随下一年级学习相应课程,不另行收取费用,否则应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允许学生延长2年的学习期限(因故休学的学生最长延长期限为3年)。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一条  休学

1、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因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①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30%以上者;

②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开课学时的30%以上者;

③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④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休学申请书,交所在年级签署意见,经教务科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报教育厅备案。

4、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

①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滞留学校,更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核。

②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③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以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应当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十二条 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两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复学资格及自动放弃学籍注册。

2、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持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出具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及原休学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在年级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3、对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  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考试作弊两次者;

②休学期满,开学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审查复学不合格不准予复学者;

③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④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两周未报到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自动退学。

2、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3、学生退学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在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泸州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毕业、结业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给予学生一门课程一次重新学习机会。重新学习后课程全部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电子注册制度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可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2011年10月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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